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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检察院依法对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2020-09-18 22:2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407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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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嵊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两起恶势力案件提起公诉。 案件一、嵊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何某甲、邓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案件情况: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的传销组织,2016年7月晋升为嵊州地区传销组织..

  近日,嵊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两起恶势力案件提起公诉。

  案件一、嵊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何某甲、邓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案件情况: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的传销组织,2016年7月晋升为嵊州地区传销组织的B级老总。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带领被告人邓某某、何某乙、朱某甲等人,在嵊州、上虞地区租赁多处租房为固定窝点,形成了以被告人何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长时间共同故意实施传销、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多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金额累计40余万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二、嵊州市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李某甲、康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案件情况: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的传销组织,2016年4月晋升为嵊州地区传销组织B级领导。2017年4月传销组织分为被告人李某甲及何某甲两个团队。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带领被告人康某某、陈某某、常某某、李某乙、朱某乙、舒某某等人,在嵊州、上虞地区租赁多处租房为固定窝点,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长时间共同故意实施传销、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多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金额累计至少人民币40余万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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