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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象山区越权占用农民土地 不合法逆民意

2020-09-18 18:58    来源:三农电视台    作者:未知    阅读:44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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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最近,有村民反应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在征用土地时,不按法定程序,强行占用农业用地的事件,村民向土管部门反应后,土管部门认定的占地的违法行为,却没得到处理,村民的利益至今没有得到维护。

  征收农民土地何必兴师动众?
  有资料显示:此次行动出动城管120人,救护车1辆,象山区机关和乡政府75人,交警5人,公安特警35人。据村民介绍:2019年5月24日,在村西南边白虎山农田里,有不少人施工,数百人清理村民种的农作物,施工现场到处是公安、城管、政府及救护人员。
  于是,在场的村民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告诉他们“联系一下在场的驻地派出所。”联系上在场的民警,其中一位民警介绍说:“他是二塘派出所所长严荣华,这里正在修路,他们奉命维持秩序。”因为村民不知道征地的事,想问问施工情况。严荣华告诫说:“这是政府行为,你们是拦不住的,今天就是来强行动工地,有什么不明白去找政府,别阻碍施工,谁影响施工就抓谁。”
  村民质疑: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象山区二塘乡怎能强行占用农田?!

  农田被占用:主管部门至今无行动
  据村民介绍:2019年6月17日,向桂林自然局资源局提交了国土执法监督申请书。随后,桂林市自然局象山分局做出一份《关于违法线索、举报核查情况》的回复,显示7月5日已向施工方下达《责令违法停止责任通知书》。村民气愤地说:责令通知下了,施工从没停止。
  于是,2020年,他们向象山区法院对乡政府提起了诉讼。2020年1月17日,象山区法院公开对此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判决,并出具裁定书(2019)桂0304行初55号。
  庭审过程中,二塘乡政府声称是乡政府行为,为邻村烂桥堡修公益道路,是乡政府在修路。
  当庭法官质问二塘乡政府:征地之前和村民开过会没,多少钱一亩,怎样分配款村里商量过没有。乡政府答辨:没开过群众会,村不知道。并与乡政府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并在当庭出具村与乡政府签订的协议。
  协议显示:2019年3月15日报告上是申请修机耕道。征收位于象山区二塘乡嵅村原硫铁矿的道路(白虎山道路至桂林市临桂区烂桥堡村道)由4米扩宽到12米(新征路宽8米,代征4米),与烂桥堡村道相连,道路总长1245.08米,佛殿村404.13米,嵅村(我村)840.95米。新征土地面积6787.83平方米折合10.18亩,代征集体土地面积3296.78平方米,折合4.95亩。新征土地补偿款:1087.26元,106807元/亩=1087295.26元,代征土地补偿款:528694.65元,106807元/亩=528694.65元,总补偿款壹佰陆拾万伍仟玖佰捌拾元玖角壹分。

  绕过村民知情权征地为那般?
  据村民介绍:我村现有206户村民这届村民小组长没经过村民大会,是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二塘乡政府人员、派出所民警连村委会人员在内的数十名,在村口路边组织了我村的村小组长的选举。选举的村民大约三十人左右一次性在人数极少,票数未过半的情况下就通过了,也没有二次选举就认可了村民小组成员徐斌毅等5人。村里大部份村民都不认可。议,再说村委会也不是合法选举出来的,怎能体现村民自治呀!
  村民认为:乡政府是在没有征求村民同意的情况与村民小组签的协是无效的。征用土地不是一件小事,怎么不召集一下村民征求一下意见,何况桂林市自然局象山国土资源部门也认定是违法占地了。
  另据村民反应:他们村的农田包括旱地、果园及草地等,1977年,生产队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至今,有关部门从未对这些农田颁布承包经营权证书。整个象山区也没对农民土地进行确权发证。
  律师看点:
  根据以上反映的问题三农'观察找到了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洪。
  韩律师认为: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违法征占土地违法,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反映材料,修路占地属于基本农田且超过5亩,公安机关参与非法征地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五条经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根据反映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桂林市象山区非法毁坏基本农田超过5亩,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超过10亩,有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基本农田应当恢复原状,本案明显属于典型的违法毁坏基本农田的案件,有关部门查清责任主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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