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周报 法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
发布时间:2015-09-08 08:55点击率:320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

2015年1月,从事水果批发的李某因店面资金周转需要,向同乡的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5个月,月息1.5%以及发生纠纷由绍兴仲裁委员会解决等条约。同时,好友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次日,王某将20万元汇入李某的银行卡账户里。可王某并未将借款用于水果经营,而是投入了股市进行炒股,不久输光了所有资金。期限届满后,王某向李某催讨不成,便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唐某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案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唐某7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免除三个月的利息。那么,对于唐某承担的该笔款项后续该如何处理?其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唐某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进行追偿。仲裁委提醒大家,对于担保还是要谨慎为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手房遭查封,买方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双倍定金

去年6月,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李某位于世贸的二手房一套,合同签订当日,王某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又于七月底支付了90万元房款,双方约定8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办理手续时,因李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该套房屋已被柯桥法院查封,而查封期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因李某资金紧张,无力解除查封。无奈,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与李某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双倍定金10万元。庭审中,李某认为,其同意解除合同,但合同中仅对毁约约定了违约金,并未体现退还购房定金等违约金款项,并且本案是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李某只愿意返还已支付房款。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王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于法有据,李某理应返还。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由于李某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故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应予以支持。

【小贴示】经济纠纷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仲裁后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交经济仲裁,事先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咨询电话:88995500。

点击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