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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头条网 ☉ 社会视角 ☉ 租赁纠纷历时九年诉讼无果 七旬老人感叹维权难

租赁纠纷历时九年诉讼无果 七旬老人感叹维权难

2018-06-26 16:31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15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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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近七旬的闫先生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在一起并不复杂的租赁纠纷诉讼中,由于出租方的违约,导致其在北京9年经历了数十起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面临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期盼能早日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在一份题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打了九年官司,至今无果》的书面..
   年近七旬的闫先生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在一起并不复杂的租赁纠纷诉讼中,由于出租方的违约,导致其在北京9年经历了数十起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面临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期盼能早日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在一份题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打了九年官司,至今无果》的书面反映材料中,原籍山西的闫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我作为年近7旬的老人,因为一个简单的租赁纠纷,由于出租方的违约,导致我在北京经历了数十起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面临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历时9年诉讼,至今无法获得最终结果和赔偿。 
    违约涨价遭拒绝  物业公司生事端 
    2006年,我带着全家多年的积蓄来到北京投资发展。2006年底,了解到海淀区莲宝路十号院商务楼出租的信息,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辉(后为月华胜龙物业公司的法人)。王某辉告诉我,商务楼的产权人是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但该公司不直接与个人签合同,该公司已委托他成立的物业公司对外出租此房,如果我想承租此商务楼,可以与他的物业公司(月华胜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2007年3月,王某辉亲自带我去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拿到了授权书之后,我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提供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另外还约定:物业方面的有关事宜由产权方负责处理。 
    莲宝路十号院商务楼空闲多年,近似一座烂尾楼。我承租后,首先投资了几十万元对整个楼层的管道等相关设施进行了整修,随后我又投资了360多万元将地上二层和三层装璜成宾馆和一个内部餐厅,并将部分楼层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转租。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2007年整个楼层经营者都出现了亏损。这期间我垫付了近200万元的房租款。由于资金紧张,还把老家两套房子卖掉苦苦支撑。2008年底,经营环境好转,该地段的房租也有了上涨的趋势,有了收回投资的希望。但在这个时候,物业公司的王某辉找到我,提出要涨租金。因为租赁合同关于租金有明确约定,我没有同意他的要求。这之后,物业公司就不断滋生事端,想迫我退租,均未得逞。 
    九年诉讼仍无果  依法维权何其难 
          
    其一,租赁合同解除系列案情况。在逼迫无效的情况下,2010年3月,物业停止了地上一层餐厅的水电供应,造成无法继续经营,房屋闲置。2010年3月26日,产权方玉渊潭总公司向物业公司出具了“取消授权通知书”,取消了对于物业公司的对外出租授权。关于取消授权的事,产权方玉渊潭总公司和物业公司都未告知我。 
    2010年4月2日,物业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我的租赁合同。而且在法院一审期间,物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趁我不在北京,派人撬开餐厅门锁,强行将租赁房屋收回,强行拆除我的宾馆和餐厅装潢,改为小商品批发市场,并马上对外高价出租(每平方米每天10元的价格出租)。 
    2010年10月12日,海淀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后,物业公司上诉至一中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由于物业公司经过一系列的违规操作,二审判决解除了我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判我将承租房退还物业公司。这使我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同时给我和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久,我的原承租户餐厅和宾馆、超市相继以我和他们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将我告上法庭,我因此退还了原本应取得的租金,并且还额外支付了违约金,前后共支付了100万元左右。 
    我依法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高院裁定,指令北京市一中院再审本案。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下判发回海淀法院重审(此案在一中院放了近9个月)。 
    2014年6月9日,海淀法院再审下判(海民再初字第22号),认定物业公司根本违约,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我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0月21日,一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二,我起诉玉渊潭总公司和物业公司赔偿案况。2014年12月8日,我方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渊潭总公司和物业公司连带赔偿我的损失。经过一年半的多次开庭审理,2016年3月18日海淀法院下判,部分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玉渊潭总公司和物业公司连带赔偿我的损失。 
    一审后,玉渊潭总公司和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申。案件发回重审后,海淀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做出判决,判决只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而玉渊潭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物业公司只有30万元注册资金,早已无经营、无财产、无办公地、无联系电话(在2013年高院下裁定之前,物业公司已变更了公司的性质和法人),也没有对于租赁房产的代理资格,所以即使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其也不可能被实际履行,我的损失也无法得到真正的赔偿;而另一责任人玉渊潭总公司(同时也是有履行能力的)则可逃避责任。 
    我提出上诉,最终一中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京01民终7320号”民事判决,判决玉渊潭总公司和物业公司赔偿我2741万余元。我终于等到了一份公正的判决,我本以为这就是最终结果,但谁知后面还有更多的阻力。 
    其三,一中院胜诉判决后的情况。二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后,玉渊潭总公司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海淀法院本已强制查扣了玉渊潭总公司款项2741万元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发还我。直等到玉渊潭总公司另行起诉我,其起诉的理由与2010年物业公司起诉我解除合同案的理由完全一致,其主张因为我的所谓“拆改房屋行为”造成了其2800万元的损失,要求予以赔偿,并以此申请海淀法院对已查扣的2741万元案款进行保全。法院竟然同意并进行了保全,导致案款无法发放,我的合法权益受损已9年仍然不能得到赔偿。 
    玉渊潭总公司的起诉毫无道理。所谓“我对房屋的拆改行为”,物业公司早在2010年起诉就提出过,再审的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书已认定我是“在未影响房屋结构、未对房屋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属于设备设施的合理使用”,所以本案事实非常清楚,玉渊潭总公司的起诉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完全是为了阻止执行案款的发放而提出的虚假诉讼,理应驳回。但海淀法院开庭两次后就一直未判(玉渊潭总公司也一直未对自己的主张提出任何证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限。直到高院作出裁定,受理了玉渊潭总公司再审申请后,玉渊潭总公司主动撤回了另诉案件的起诉。 
    另外,现在北京高院作出裁定,受理了玉渊潭总公司再审申请,中止了一中院判决的执行,我刚刚得到公正判决的期望又变得不确定了。不知高院能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也不知我又将面临一个怎样的判决,以及这个官司还要打多久。 
    综上所述,一起事实清楚、是非明白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居然打了9年还没有结果,人生有几个9年,这9年我在法院进进出出;这九年,因玉渊潭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先后共打了20多场官司,出庭多达60次。人在晚年遭遇这种事,心情实难言表。习主席曾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作为一名蒙受冤屈的受害人,多么期盼能早日获得公平公正的结果,多么渴望能早日挽回我的巨额经济损失,也希望北京高院维持公平的判决。(晋素萍)(来源:晨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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