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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鹿山街道村民袁某甲等5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2018-11-27 11:30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60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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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恶势力团伙受审 2016年至2017年11月期间,鹿山街道村民袁某甲与杨某、丁某、袁某乙、袁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11月19日上午,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处袁某甲等5人7年~3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根据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显示,袁某甲曾任村长,在其任职..

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恶势力团伙受审

  2016年至2017年11月期间,鹿山街道村民袁某甲与杨某、丁某、袁某乙、袁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11月19日上午,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处袁某甲等5人7年~3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根据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显示,袁某甲曾任村长,在其任职期间,杨某和丁某就开始与袁某甲组成团伙,2017年,袁某乙和袁某2人也加入袁某甲团伙中,几人主要犯罪事实是涉及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

  根据法院一审审理的情况,袁某甲等人团伙涉及或其中部分人员涉及的敲诈勒索有2起。第一起发生在2017年9月份,袁某甲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经事先商议,指使杨某、丁某、袁某和袁某乙到一公司承建的污水纳管工程的新市段施工现场,阻碍工程施工。为使工程顺利实施,工程负责人与袁某甲协商,因公司不同意转包工程,袁某甲提出安排5人到工程项目疏导交通,除要求支付上述人员的正常工资外,另行索要每月人民币3万元,3个月共9万元。随后,该公司被迫支付袁某甲6万元,余下的3万元,根据袁某甲的要求,用于支付丁某另一起殴打致伤案的赔偿费用。拿到6万元后,袁某甲分给杨某、丁某、袁某乙和袁某各人民币5000元。此外,在新市村店面广告装潢工程中,袁某甲从谢某处拿来6000元,其中3000元分给了袁某乙。

  根据法院审理,袁某甲团伙涉及或其中部分人员涉及的寻衅滋事案件有多起。去年9月,袁某甲指使袁某乙、袁某、丁某先后两次到鹿山街道新市村周家张某父子承建的新市村综合整治工程工地,采用拿走施工工具等方式,阻碍工程正常施工。由于丁某等人被袁某甲介绍到污水纳管承装工程公司去疏导交通,仅9月份1个月,丁某等人就寻衅滋事3起。2017年9月初的一天,丁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和邻村一村民施某发生口角,他和袁某随意殴打施某。事后,袁某甲强行要求承包污水纳管工程的公司赔偿给施某5000元;同年9月16日,因道路通行问题,杨某与一村民发生口角,杨某与丁某一起殴打村民,导致村民肋骨、腰椎横突多处骨折,经鉴定,该村民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标准,为使杨某和丁某免受刑事处罚,袁某甲威胁承装公司支付赔偿款3万元;同月,在帮助承装公司解决一起村民墙体开裂事件中,袁某甲与村民发生口角后,要求该村民下跪道歉,后来村民在袁某甲持刀威胁下,道歉才了事;11月份,因利益问题,袁某乙与他人发生互殴,将其他两人戳伤。除此之外,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袁某甲等人结伙寻衅滋事多次,其中袁某甲、杨某寻衅滋事2次,丁某寻衅滋事3次,袁某乙和袁某寻衅滋事1次。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袁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合伙或单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5人结伙,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以上情况,在一审中,市人民法院遂对5人作出判决,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袁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同时,5人均被处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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