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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头条网 ☉ 绍兴头条 ☉ 大闹法庭不是小事,璜山男子被拘10日

大闹法庭不是小事,璜山男子被拘10日

2019-02-03 19:3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61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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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29日,诸暨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被告斯某,采取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 斯某的这个年,怕是要在拘留所里过了。 事件还原 1月28日(即农历十二月廿三夜) 璜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内正在进行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告蔡老太起诉其儿子斯某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1月29日,诸暨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被告斯某,采取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

  
  斯某的这个年,怕是要在拘留所里过了。
  
  事件还原
  
  1月28日(即农历十二月廿三夜)
  
  璜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内正在进行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告蔡老太起诉其儿子斯某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赵法官考虑到蔡老太年事已高,且临近年关,为尽快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安度春节,便组织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
  
  被告斯某的妻子与到庭旁听的嫂子因矛盾较深,在法庭上发生争吵。
  
  赵法官便让法庭保安上前制止,但斯某及其妻子自始至终态度蛮横,不听劝阻,经法庭保安两次劝阻无果,双方争吵愈演愈烈,被告斯某方甚至有动手倾向。
  
  赵法官为维护法庭秩序,恢复较好的调解环境,立即上前劝阻,责令斯某妻子退出法庭。但其妻子反抗激烈,斯某为阻止法官,用力将赵法官推倒在地。
  
  如此行为,后果很严重!
  
  斯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权益,扰乱了法庭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是严重妨害司法的行为。
  
  诸暨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斯某做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场所。决不允许有人公然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最后呈上法条,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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