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推动能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
《办法》指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包括增量交易、存量交易和租赁交易。初始阶段以增量交易为主,申购方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十三五”时期浙江省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出让方为一定比例(不超过50%)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
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市、县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用能权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单位。交易价格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用能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合同存档、数据统计等具体实施和服务保障工作。县级以上能源监察(监测)机构负责实施用能单位用能情况的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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