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信息

搜索贴子

搜索新闻

搜索店铺

搜索商品

搜索团购

搜索新闻
绍兴头条网 ☉ 绍兴头条 ☉ 电动车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驾驶人和搭载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车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驾驶人和搭载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020-07-01 22:40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456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更多分享
导读:《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从今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驾驶、乘坐都作了明确规定。 “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搭载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市交警大队剡湖中队指导员胡文超告诉记者,《条例》中指的搭乘人是指12周岁以下的儿童,如..

360截图20200701094703262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从今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驾驶、乘坐都作了明确规定。

  “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搭载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市交警大队剡湖中队指导员胡文超告诉记者,《条例》中指的搭乘人是指12周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搭乘人是6周岁以下的儿童,还必须使用固定在后座的安全座椅,否则交警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我们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佩戴头盔时不仅要戴好,还要把安全扣扣好,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好头部。”胡文超说。

  电动自行车是现如今很多市民不可或缺的日常出行工具。至2019年底,我市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0多万辆,未经登记或备案上路行驶的也不在少数,存在一定数量的非标车、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此次,《条例》明确设置了“非标车”过渡期。“《条例》对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备案进行了规范,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从备案登记的7年内可以使用,如果到2022年12月31日,还没满7年,那么到这个日期为止,也不能再使用了。”市车管所所长张赛云如是说。

  夏天到了,很多人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遮阳篷,这也是不允许的。根据《条例》,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评论:

本站客服
回到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系自媒体平台,只提供交流信息,所有文章、贴子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积极向我们投诉。我们将作删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