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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腾退困难重重,“二房东”若继续拒不协助执行或将被拘留

2021-09-23 22:4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480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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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涉及房产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辨护、保险理赔。婚姻家庭、拆迁等法律维权,都可以向资深律师团首席资深律师咨询

劳动纠纷、工伤、意外伤残、死亡,法律诉讼热线

15257506102

      “之前已经告知过你们这个房子的具体情况,并已多次通知限期腾退,现在我院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退,请你们配合工作……”9月17日上午9点多,越城区人民法院与斗门街道村镇监察中队、司法所开展联合执法。经过当面劝说教育,3租户签署了腾退承诺书,承诺一个月内搬出。

  2019年9月,钱某某因购房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将斗门街道的这处房产抵押。2020年6月之后,他没有继续向银行还贷。同年11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钱某某需偿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1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且银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钱某某未按期履行,今年年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科副科长董巍在调查中发现,钱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仅该处抵押的房产可供执行,因多次联系钱某某未果,法院决定依法将房产处置变现。“被执行人钱某某在与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又与孙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每月1500元将房屋出租给孙某某5年,孙某某又以群租形式把房子租出去,以此赚取差价。”董巍说。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套建筑面积154平方米的房子被分割成7个房间,包括6个住人房间和1个公用卫生间,强制腾退前住了20多人。屋内装有多台空调及其他电器设备,租户在自住房内烧饭做菜,其中一间房的租户为废品回收人员,房间内堆满了塑料瓶等废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随后,执行法官与“二房东”孙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对其释法明理:抵押人将财产抵押后出租的,根据物权优先原则,此时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法官依法作出涤除其租赁权的执行裁定,也多次到现场告知群租人员限期搬离,不主动履行义务将面临不利后果。8月30日,法官在房屋门口张贴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写明需在9月7日前自行腾空该套房子。

  “孙某某始终不听,拒不协助腾退。有租客说,孙某某同他讲,没有经过他同意自行搬离就不退还押金。”董巍告诉记者,孙某某甚至在9月12日又将其中一个房间租给了一名新租客,并委托亲戚冯某某与租客签订了租赁协议。

  “租房子的时候,我看到了贴在门口的法律文书,也向他提出了质疑,但他告诉我法院没有权力来腾空,不会影响我居住。”这名新租客告诉执行法官,他刚到绍兴务工,急于寻找落脚地,这里价格便宜,便租下了。

  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生活不易,强制腾退会给他们生活造成不便,执行法官决定以自行搬离为主。在场的3户租客当场签下了自愿腾退协议,承诺一个月内搬出。执行法官表示,租客如有租金、押金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另3间房的租客不在家,目前我们已经更换门锁并张贴封条,要求租客尽快自行到法院处理。”董巍说。

  记者在执行现场并未看到“二房东”孙某某,执行法官依法传唤了房屋的代管人冯某某到法院,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最终,冯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孙某某有经济损失,但不应该以多次阻碍执行以及威胁租户的形式来主张维权,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若继续这样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拘留。”董巍解释说,孙某某可依法向钱某某追偿,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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