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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头条网 ☉ 社会视角 ☉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发布 录音、录像、照片等均可作为证据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发布 录音、录像、照片等均可作为证据

2021-11-27 12:1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18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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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25日从全国妇联获悉,全国妇联权益部日前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作了详细说明,用于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的证据有什么用处。鉴于此,指引提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指引提醒受害人,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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