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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老妈”律师帮帮团】退休之后找工作,遇工伤如何寻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12 17:03点击率:207

现在生活节奏加快,使得老年人也在不断学习,与时俱进。退休后在家有一技之长的往往闲不住,希望通过工作实现自己的价值。但是在应聘岗位时就需要谨慎了。
现年68岁的王大爷,退休后一直在家修养,由于他自己感觉身体健康,养老金也够花,吃穿不愁,但就是在家待不住,于是他就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5年5月4日,他正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2.1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他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当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王某很苦恼,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李湾湾律师:王大爷今年已经68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和公司之间形成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王大爷受伤后若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肯定是无法被认定的,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王大爷和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范畴。因此王大爷在提供劳务时,因提供劳务受伤的,可以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具体赔偿的标准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如下: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侵权法》第35条: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提醒老年人,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外出打工要注意安全,在打工时发生事故后可以先与单位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电话1865755152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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